公办教师辞职中,校长批了,但是教育局不批怎么办?学校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办教师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以前国家人事部出台了一个《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精神,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按照这个制度规定,作为公办教师,如果提出辞职三个月之内,不管是学校和还是教育局都应该在三个月之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文件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16年4月12日公布并施行)废止。由于该文件已经被废止,按照我的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应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办教师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初次入职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所以在辞职时要充分考虑当初聘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如果聘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在约定服务期限范围内,提出辞职必须要与学校协商一致,只要自己辞职不会给学校的教学任务带来损失的,一般都会允许辞职。
但由于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教育局,所以教育局如果不批准辞职的,可以申请劳动调解或是劳动仲裁。当然这个拖得时间可能比较长,而且仲裁的结果也不一定会批准你辞职。教育局不批准辞职,可以要求学校重新安排工作,毕竟辞职的责任不在自己而在于教育局,也可以要求学校协助协调做好教育局的工作。如果在教育局不批准辞职的情况下,自己不辞而别,带来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最主要的风险,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前的工作年限得不到认可。
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以后才开始缴纳的,对于实际缴费年限这个部分没有影响,但是对于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应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但涉及到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同样涉及到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以后的工作年限,一般是不会被认可的,这样对于今后自己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将带来很大的麻烦。当然如果你是在2014年10月以后才到的学校工作,那么一走了之也没有什么关系,毕竟都是缴费年限。如果你属于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在走之前就要充分考虑到自己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综上所述,公办学校教师辞职时,以前是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执行,但是现在这个规定已经作废,只能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在申请辞职时,除了用人单位同意以外,批准权限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教育局不批准的,需要请求学校进行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教育局没有批准之前千万不要自行离职,自行离职以后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这一点对于你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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