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A公司作为出售方向B公司出售物料,之后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开具专票之后,理论上B应该将款项支付至A公司的公户,这样结合协议、打款记录、专票能够佐证真实交易的存在。但是实务当中可能A的物料是从C公司的购买所得,所以A为了避免转支付的麻烦,也可以指令B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至C公司,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转支付。
当然转支付为了避免纠纷都需要出具书面的转支付申请并加盖公章才可能确认真实性,进而按照这种情况进行转账。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转支付的对象如果是A公司指定的个人,那么基本这种情况对于B公司而言在接到转支付申请后转账没问题,只是A公司可能存在偷漏税或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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