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付款的方式也不仅仅是对公转账这一种,开票不一定只能对公转账。这样不会影响对“三流一致”的判断。
1. 对于用何种方式支付,法律没有做限定。
对于“三流一致”,有个源头文件,就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说的是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说的三流,即:发票、货物、资金。但对于资金以何种方式来支付,税法是没有做限定的。
现如今结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其他的支付方式,只要是商业实质没有问题,并不能说就有违三流一致的原则。
2. 对于管理和风控,一般企业尽量限制现金的使用。
一个是对于内部的管理,如果频繁地进行现金收付,那么企业的现金管理就会相对繁琐。不仅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还提高了对内控的要求。
另一个是风险的控制,现金交易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纠纷的情况是不少的,所以,减少现金的使用可以降低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
当然,对于某些以零售为主的企业,本身存在大量的现金收付,只能是加强管理和控制。
对于普通的企业,可以控制使用现金的金额和数量。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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