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在设立公司时,平均出资、平均占有股权,是初创公司的大忌。以这种方式不但很难做到互相制约,很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具体回答如下:
一、在公司股权结构上,有几个股权占比的红线,这是在公司设立人,应首先清楚的:
1、占有股权 66.67%以上,即超过股权的2/3,又称绝对控股红线。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情况下,是能够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决定着对公司的控制权。
2、 占有股权超过50%、低于66.67%,即超过公司股权的1/2又不到2/3,又称相对控股红线。这类股东对公司的一般事务有表决权。
3、占有股权超过33.3%、低于50%,超过股权的1/3又不到1/2,又称安全控制红线,只要股权超过1/3,你公司的重大决定有一票否决权。
4、下面三条红线,在公司创立时,很少用到,只作为一般了解即可:占有股权10%以上,可以临时会议权红线,可以提起诉讼解散公司诉讼;占有股权5%以上,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红线,在上市公司中,这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披露;占有股权1%以上,享有代为诉讼权,即在公司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情况下,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情况紧急或董事会、监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你们三人成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法律允许三个人等额认缴出资,你们三人各占33.3%的股权,但是,依据第一项的股权占比的几条红线来看,对一个初创公司而言,最好的股权结构是有一个人有控制权,即股权占比最好超过67%,才能在表决权上占有绝对优势,不至于因股权分散而导致公司重大事务久拖不决、丧失发展时机。举个例子,刘备、关羽、张飞,在桃园三结义中,拟设立蜀国有限责任公司,刘备是大股东,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的,而关、张二人只是小股东,对大的决定从来就没有过控制权。才有后来蜀国的建立。
三、如果你们坚持按每人占股权33.3%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实现一人对公司的控制。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也给股东留足了自治空间。即你们三人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将股东权和表决权权重分开设置。比如,如果你是公司成立的发起人或实际掌控人,在可以占33.4%股权,可以将表决权设置为翻番,即享有66.8%表决权,另外两名股东每两股享有一股的表决权,两人合计表决权为33.3%。这样,你做为实际掌控人,就在公司能有主导话语权了。
四、按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互相制约,一般体现在日常经营中,即公司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经营;同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日常经营的监督,也就是你说的相互制约。这就是说的公司三会各负其责、互相监督:股东会负责重大事项决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
综上,三人成立公司时,各占33%的股权不是最好的公司股权结构,但三人如果非得以平占股权设立公司的话,可以通过表决权的设置实现公司由一人掌控、设立监事负责监督即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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