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作为导致个人征信异常,它有责任消除吗?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08日 阅读:217 次

首先,必须明确的告诉提问者,如果因为银行不作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征信信息错误,当事人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法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

首先,必须明确的告诉提问者,如果因为银行不作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征信信息错误,当事人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法规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其次,如果征信管理机构,或者银行方面在核实后不予更正,就属于侵害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向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该案中,银行作为信息管理者,又是因为其不作为而造成的结果,那么当事人有权利投诉银行或者起诉银行。

法规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另外,提问者在投诉或者起诉前,应该搜集证据,并夯实证据,不要自认为银行违规就进行起诉或者投诉,毕竟所谓的违规必须有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持的违规才算是违规,如果随意投诉或者起诉不仅仅浪费时间,还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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