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曾经的银行信贷人员,老实说以前也是照本宣科,认为先还再续贷是规定,而规定是不可以更改的。揣测之所有这样的规定,大约是因为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是“流动”的,而这个“流动”则以还后再贷来印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发现这种做法有不通情理的地方,这完全是纸上谈兵。理论上,如果一家企业具有很强的还本付息能力的话,银行是不希望其还清贷款的。因为一旦还清,那么银行就会失去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我觉得此类借款企业只要按时付息就可以,何必要筹集还本的资金?一笔流动资金贷款进入企业生产经营体系,就会分散到各个经营环节,有的变成存货、有的变成应收款、有的变成工资……其实,你很难分清楚哪一笔是企业自有资金,哪一笔是贷款资金。而为了筹集还贷资金,企业需要收回这些资金,哪有那么容易?基本上只有推迟付款、催收货款,延迟支付工资这几条路,压在存货和应收款的资金根本不可能回来。所以,除非企业有特别充足的现金流,否则每一笔贷款的周转都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我曾接触过一些日本的银行和企业,对他们的做法十分认同。在日本银行与企业的合作中,大多数流动资金贷款不是必须要还进以后再贷出来的。只要银行认为企业经营正常,一笔流贷到期后双方只需要续签一个贷款协议就可以,而无需企业筹集资金还款。——这类似我们现在推广的“无还本续贷”。
开放那么多年,我们学习了很多国外新的金融产品,但我们为什么在流贷方面不采用人家的先进做法呢?我觉得更大可能,是银行对于民营企业根深蒂固的不信任。
至于题主所说,过桥资金还进去之后被断贷,就是这种落后规定赋予银行的尚方宝剑,以至于贷款企业人人自危,不得不对银行俯首帖耳。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